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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量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的,请求法院对这些行为采取撤销、变更等措施,以维护当事人相应的权益;但也有一些案件,在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,反而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,一般称之为不作为,这里用不行为来表示,与行为相对。
最常见的不行为就是消极执行。对于消极执行的救济途径一般是通过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程序;如果由于消极执行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等情形的,是否能够适用异议复议程序实践中存在争议。在上述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、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实际上规定了很多消极执行的情形,可以借鉴。